干部职工去世火葬相关政策,干部职工死亡家属的待遇有哪些?
2017-04-05 17:15:00未知 作者:江都在线-SQM
中国有句话叫“死者为大”,礼记上有“邻有丧,舂不相;里有殡,不巷歌”这样的两句话,都说明自古以来国人对死者的尊重以及对生者的体贴和生命的敬畏。但是随着人们的经济条件逐步提高,社会风气变得浮躁,殡葬却成了攀比的工具,失去了原有的意义。以至于死者占了生者的生存之地。在16年国家终于实施了殡葬改革。
干部职工去世火葬相关政策
干部职工去世火葬相关政策
现在社会上流传的不强制火化的说法是不准确的。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规定,可以通过法律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多年来,市委、市政府始终高度重视殡葬改革工作。去年年底,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大力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
(一)党员、干部要带头文明治丧,简办丧事。应在殡仪馆或合适场所集中办理丧事活动,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尊重他人合法权益。
(二)自觉带头实行火葬和生态安葬。党员、干部去世后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必须依法火葬,通过党员、干部带头火葬,促进全市火化率大幅度提高。鼓励、支持城乡居民采取骨灰存放、树葬、花葬、草坪葬、深埋不留坟头及骨灰撒海等绿色节地葬法。
(三)自觉带头文明低碳祭扫。主动采用敬献鲜花、植树绿化、踏青遥祭、经典诵读等方式缅怀先人,弘扬慎终追远、爱国爱家等优秀传统文化。
依据《河北省殡葬管理暂行办法》(冀民政﹝1984﹞15号)规定,“实行火葬的地方,国家干部、职工死亡后不实行火葬的,其遗属不得享受丧葬补助、困难补助等费用”。河北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字﹝2012﹞203号)附表中明确,“退休人员、在职人员死亡的,申报单位必须携带去世人员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等证明材料”。我市在2015年之前办理参保职工死亡待遇申报业务时,火化证明是必须提供的要件之一。为保障基金安全,同时防止火化证明出现弄虚作假问题,社保部门还与市殡葬管理部门建立了信息定期传递机制。
干部职工死亡家属的待遇有哪些?
2016年国家丧葬费抚恤金发放有什么规定?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2016年国家丧葬费抚恤金最新规定,供大家阅读与参考。
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发给的费用。
工人、职员因工负伤被确定为残废时,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死亡时止。
工人、职员因工负伤被确定为残废时,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死亡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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